原告:上海科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一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科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上海科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 蓓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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