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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一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巧玲,女,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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