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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名宣实业有限公司、彭名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耀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浙江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名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名楦,负责人。
  被告:彭名楦,男,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车田苗族乡海棠村。
  原告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名宣实业有限公司、彭名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0月20日,被告上海名宣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麻将机电脑控制系统。2016年7月23日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欠款人民币56,800元(以下币种同),因被告未按承诺期限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上海名宣实业有限公司偿付货款56,800元;2.被告上海名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3.被告上海名宣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1日起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4.被告彭名楦对被告上海名宣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上海名宣实业有限公司、彭名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实际经营地及货物送达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实际经营地法院管辖。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签署有《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第5.2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诉讼地为守约方所在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对于纠纷管辖约定为守约方所在法院,该合同履行中守约方目前不明,故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而原告作为买卖合同的供货方及本案诉讼中货币接收方,其所在地可以认为是合同履行地。而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五厍示范区西厍一路XXX号,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上海名宣实业有限公司、彭名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名宣实业有限公司、彭名楦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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