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法定人:朱耀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浙江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军(曾用名吴建君),198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吴建军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高丽萍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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