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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添添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科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江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国飞,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添添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德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名,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科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驰公司)与被告上海添添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被告添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朝阳农场盐朝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2014年7月9日,原告为乙方(科技服务机构),被告为甲方(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国家、上海市及区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项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六、其它:1.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管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争议,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解决。(1)双方协商同意由原告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科技服务机构)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明谷科技园A栋1005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服务合同》系争管辖条款中关于仲裁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我国法律又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系争管辖条款明确约定向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的注册地及披露的通讯地址均位于闵行区,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也未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据此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添添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添添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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