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徐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隆,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安。
被告:张东伟。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珍,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天全。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女。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原告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东安、张东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预交诉讼费,依照相关规定,本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张东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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