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奇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博浪柯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富。
原告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浪柯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博浪柯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浪柯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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