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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澳普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奇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波澳普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周尧达,总经理。
  原告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澳普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公告费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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