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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程晟物流有限公司与金永伟、刘怀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程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兰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永伟,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刘怀前,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程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永伟、刘怀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程晟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程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佑正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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