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程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叶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来,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彪,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州市天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上海程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州市天壹门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被告化州市天壹门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才良
书记员:周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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