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程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锐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余堃。
被告:俞闻天,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程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锐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俞闻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上海锐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送达可能存在困难、保留另案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锐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锐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程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锐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陈慰苹
书记员:俞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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