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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俞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制作费用5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上海锐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问公司)委托原告对腾讯平台网络节目《王者耀新春》等项目进行后期制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剪辑、调色、音效、字幕等。原告制作完成后已将成片交予锐问公司,双方约定总款项为936,000元,原告至今仍有510,000元未收到。案涉项目进行过程中,原告一直与作为锐问公司总导演的被告进行联系交接,原告催讨余款亦一直与被告联系,被告后于2019年1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对未付款项510,000元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系自愿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因之后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认可确实欠付制作费510,000元,但该款应由锐问公司承担,被告当时作为锐问公司员工,代表锐问公司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后被告于2018年10月离职;原告提交的欠条显示该款应自2019年2月18日开始分期付款,每月付款20,000元,故至今还未全部到期,原告仅能就到期未履行部分提起诉讼;原告主张利息损失仅能按每期到期未付款进行分段计算;被告出具《欠条》的时间大约为2018年10月至11月,具体时间已记不清,因原告催款时找到了被告离开锐问公司后任职的新单位,影响到被告正常工作和生活,被告认为虽然当时与锐问公司已基本无联系,但案涉项目在被告离职前已经完结,被告作为项目负责人有权承认公司欠款,遂签署了《欠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所列被告为锐问公司及俞某某,后在审理中以另案主张为由撤回对锐问公司的起诉。
  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与质证意见,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作为乙方)与锐问公司(作为甲方)陆续签订了《腾讯平台网络节目<王者耀新春>制作合同》(制作费用230,000元)、《腾讯平台网络节目<企鹅情报官大揭秘全军出击>制作合同》(制作费用80,000元)、《腾讯平台网络节目<企鹅情报官大揭秘王者荣耀>制作合同》(制作费用60,000元)、《腾讯平台网络节目<四级考试>制作合同》(制作费用350,000元)、《腾讯平台网络节目<企鹅情报官大揭秘刺激战场>制作合同》(制作费用60,000元)、《腾讯平台网络纪录片制作合同》(制作费用70,000元),约定由原告为锐问公司制作完成相应节目的后期制作,自合同签署之日起,锐问公司预付制作费用的百分之四十五作为首付款,自节目制作完成后的18个月内,锐问公司应支付原告总费用的百分之五十五作为尾款。此外,原、被告均在审理中确认原告为锐问公司制作新疆宣传片,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制作费用为86,000元。上述七个节目的总制作费用为936,000元,原告已收到制作费用426,000元。
  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甲方俞某某欠乙方项目工资款共计51万元整(伍拾壹万元整)项目明细,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完成的项目有,节目《四级考试》、节目《企鹅情报官大揭秘王者荣耀》,节目《企鹅情报官大揭秘全军出击》,节目《企鹅情报官大揭秘刺激战场》,纪录片《KPL冬季训练营》,节目《王者耀新春》,以及《新疆宣传片》,共未结算款项51万元整(伍拾壹万元整)。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在2019年1月18日前先行付11万元(拾壹万元整),其余40万元(肆拾万元整),经甲乙双方协商分20期付款,从2019年2月18日起每期付款20,000元整,如有逾期或者拖欠,甲方同意以余款总额,每日百分之一的利息支付乙方作为补偿。……”
  另查明,锐问公司为被告缴纳社保金至2018年10月。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腾讯平台网络节目<王者耀新春>制作合同》、《腾讯平台网络节目<企鹅情报官大揭秘全军出击>制作合同》、《腾讯平台网络节目<企鹅情报官大揭秘王者荣耀>制作合同》、《腾讯平台网络节目<四级考试>制作合同》、《腾讯平台网络节目<企鹅情报官大揭秘刺激战场>制作合同》、《腾讯平台网络纪录片制作合同》、《欠条》,被告提交的上海市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双方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属职务行为还是债的加入;二、原告是否可在本案中一并主张案涉款项。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虽然原、被告陈述的被告出具《欠条》日期并不一致,但两方陈述日期均在被告于锐问公司离职后,因此被告辩称其有权以锐问公司员工身份代公司签署《欠条》,于法无据,其陈述的签署《欠条》的原因亦有违常理。其次,欠条首部“甲方”处明确记载“俞某某”手写字样,《欠条》中也未出现锐问公司名称,且从《欠条》行文内容看,其记载的“甲方”不能当然等同于各份制作合同中记载的“甲方”。综上,被告出具《欠条》时已丧失履行职务行为的身份和权利,且其确认欠款金额和愿意分期还款的意思表示明确,故其向原告出具《欠条》构成债的加入,应当按《欠条》载明金额向原告承担付款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欠条》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并无原告签章,属单方承诺,在原告未予确认的情况下,原告不受该分期付款内容的约束。现被告自认案涉合同项目均已完成,则合同项下全额款项均应按期支付,故被告应按《欠条》金额向原告支付510,000元。至于被告抗辩原告主张的日万分之五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依法调整逾期利息计付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制作费用510,000元;
  二、被告俞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两倍为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俞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原告上海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俞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承奇

书记员:陈慰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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