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XXX号中华广场A塔21F。
负责人:周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磊,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程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史肖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赟,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上海程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人民币201,808.8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和2016年,原告多次委托被告在广东、海南多地举办“百威主题秀”活动。被告为相关的活动提供相应的策划、执行服务后,根据有关活动的文件、照片等依据与原告进行结算。原告收到被告的照片和结算文件后即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2017年11月,原告在企业内审流程中发现,原告委托被告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举办11场的活动,被告相应的结算请款资料中的照片均为其以前为原告举办的其他活动的照片,该11场活动涉及的服务费用合计201,808.80元。为此,原告随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就该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并补充提供其已实际策划和执行有关活动的证据。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明显不合理的借口搪塞,至今无法提供。原告认为,该11场活动被告根本就没有提供策划和执行服务,被告在未实际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形下,虚构为原告提供服务的事实,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服务费用应退还原告,故涉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请求原告给付涉案11场活动费用的过程中,使用之前举办的活动照片,使原告认为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上述11场活动,并支付了相应活动费用。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来获取服务费的上述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对本案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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