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程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林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昶蜍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程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昶蜍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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