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稚启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火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LIWENHUA(李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男。
原告上海稚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稚启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33.06元,合计人民币2,058.06元,由原告上海稚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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