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稳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德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清,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君,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稳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金某船务有限公司、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某船务有限公司、何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8,395.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彭德忠、韩永香、彭冲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某船务有限公司、何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8,395.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彭德忠、韩永香、彭冲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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