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源,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鑫,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渊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沈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男。
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渊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秋雨
书记员:林 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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