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鑫,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紫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姚金玲。
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紫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08元,减半收取计264.04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王建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