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穗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建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跃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恒。
原告上海穗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跃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穗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4元,由原告上海穗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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