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究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殷爱萍,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一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庄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聿文,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俊杰,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究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一享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4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究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究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究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60元,由上诉人上海究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张末然
审判员:成 皿
书记员:彭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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