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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立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亮,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超,女,197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立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上海立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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