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立富锻压机床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杭宜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初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詹胜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立富锻压机床厂与被告上海初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立富锻压机床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上海立富锻压机床厂负担。
审判员:赵 英
书记员:方晨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