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永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春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联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立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道礼。
原告上海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立尔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立尔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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