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立正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明朗眼镜店,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中路XXX号(中实公司门店)。
经营者:王宪印,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立正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湘廉眼镜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立正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立正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立正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2.9元,减半收取26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 晶
书记员:王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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