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立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申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红昌,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
原告上海立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玉英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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