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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钧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竞衡假日酒店与张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负责人:张简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万青,上海竞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上海竞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芳。
  原告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以被告已作出情况说明予以事实澄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庆阳

书记员:潘  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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