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负责人:张简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万青,上海竞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上海竞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芳。
原告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以被告已作出情况说明予以事实澄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庆阳
书记员:潘 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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