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竑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刘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宇,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雕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邱千千。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竑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雕香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竑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雕香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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