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竞慧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然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克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受理原告上海竞慧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然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其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但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现被告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故本院对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然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然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金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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