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竞格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冬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治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存峰,负责人。
原告上海竞格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治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2019年9月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竞格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竞格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何积华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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