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竟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延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奇,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希诺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相伟,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竟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希诺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竟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竟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竟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康晓莉
书记员:吴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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