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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艾尼美图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华,上海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上海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艾尼美图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于沺。
  申请人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艾尼美图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艾尼美图文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提供了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艾尼美图文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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