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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童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艾某美图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童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艾某美图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于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童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艾某美图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童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童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童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60元,减半收取67,030元,由上诉人上海童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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