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竹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史水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锋,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奇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兴军。
被告:上海颛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琴。
被告:上海逆思维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肖振华。
原告上海竹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奇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颛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逆思维摄影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竹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0日以需进一步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竹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竹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蒯滕健
书记员:余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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