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笑邦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小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标兵,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笑邦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标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指定期间内明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笑邦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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