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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笙翔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莘庄工业区西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笙翔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叶政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莘庄工业区西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唐惠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杰,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笙翔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莘庄工业区西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笙翔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笙翔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笙翔商标织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174.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087.45元,由原告上海笙翔商标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林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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