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笙艺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殷明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卿,上海树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梦迪木业(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罗宾·戴尔,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笙艺文化传播中心诉被告艾梦迪木业(南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笙艺文化传播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洋
书记员:张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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