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韵,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万淑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时,原告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严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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