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第三机床厂,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徐宏,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贝,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钐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丁春馨,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第三机床厂与被申请人上海新钐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第三机床厂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钐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1,4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第三机床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钐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1,4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田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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