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筑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星,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俞国兵。
原告上海筑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5月16日,原告以需进一步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筑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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