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策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永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燕、张琮,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早陆晚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确认送达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月。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上海策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早陆晚玖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398.83元。现申请人于2020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早陆晚玖食品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260,398.83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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