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策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献群,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原告上海策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文公司)与被告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策文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签订《环球72楼YAMAHA多媒体培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弱电综合布线施工以及弱电系统安装调试服务。原告已按约完成弱电综合布线施工以及弱电系统安装调试工作,被告于2018年7月12日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已实际使用,但被告未支付该计算机配套产品及网络工程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付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款项人民币75,400元;2、逾期付款利息(以67,86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6日起算;以7,54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9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支付违约金377元;4、承担律师费4,500元。
被告钜登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始,原告为被告(原名上海甦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1月29日变更为现名)进行弱电综合布线施工以及弱电系统安装调试,施工地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72楼。嗣后,双方补签《环球72楼YAMAHA多媒体培训合同》,约定合同总价75,400元,原告施工完成后,所有相关设备(前端和终端)上架指定位置,且安装调试结束,被告项目验收合格后,原告开具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90%,待项目所有设备被告正常使用3个月确认没有问题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10%尾款。工程免费保修期年限为一年,如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2018年7月12日,被告确认工程竣工验收。
2018年10月11日、2019年3月23日,原告分别开具金额为67,860元、7,54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催要款项未果,原告诉至法院,由此产生律师费支出4,500元。
以上事实,由《环球72楼YAMAHA多媒体培训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环球72楼YAMAHA多媒体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弱电综合布线施工以及弱电系统安装调试,被告未按期付款,被告拖欠款项之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现原告主张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结合协议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发票开具情况等因素,本院认为,应以67,86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6日起算;以7,54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3日起算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策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400元;
二、被告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策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7,86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6日起算;以7,54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3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策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7元;
四、被告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策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计934元,由被告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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