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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策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策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文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善策,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上海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声宏,浙江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程,浙江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策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竹公司)与被告上海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游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技术调查官王传极参与本案诉讼活动。2018年11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策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善策、何佳,被告宏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海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策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宏游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人民币46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公式:462,000元×0.1%×天数)。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胡混三国》手机游戏的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的需求开发名为《胡混三国》的手机游戏,开发周期为14个月,合同总价款为220万元(该价款不含税,需要发票需额外支付5%的税费),划分为项目价款(除美术)130万元和美术价款90万元,根据各部分完成时间付款。同时,涉案合同第十三条13.2款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开发研究费用的,自逾期的第二天起,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报酬的0.1%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款额的50%。2016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在涉案合同约定的功能和内容外,增加内容和功能,开发周期为3个月,并增加开发费用40万元。2017年1月至4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交付开发成果。2017年4月16日,原告已将《胡混三国》项目所有的美术需求和项目版本文件递交被告并验收通过,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合同款462,000元,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故擅自解除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并按照涉案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宏游公司辩称:1.涉案合同约定《胡混三国》项目的开发周期为14个月,从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增加的内容和功能开发周期为3个月,该开发周期不应另行计算,应与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同步计算。而且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告发送的“胡混三国版本计划安排表”亦明确原告最后交付《胡混三国》游戏的时间是2016年12月30日,之后的时间为测试修改时间。但原告一直未能交付合格的游戏,多次违约,拖延进度,故被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原告发送了解除合同函。2.涉案合同约定上线运营的游戏版本应是具有有效安全性、流畅性、稳定性的完成版本。原告收到被告发送的解除合同函之后,匆忙发送了完整版本给被告,但仍然不能符合技术要求,存在众多bug和严重缺陷,游戏无法上线运营。而且之前被告已经发函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不应视为验收通过,况且原告在交付最终版本后仍然在更新游戏,故原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无需支付剩余合同款项。3.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226.8万元合同款,剩余合同款项仅为44万元。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合格的游戏完成版本交由被告进行测试,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被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并且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综上,被告认为,其不存在原告主张的违约行为,若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其中,原告提交的涉案合同、补充合同、《胡混三国开工单》《胡混三国策划大纲》《胡混三国执行策划案》《胡混三国数值系统》《美术资源表》《各阶段版本功能描述》《胡混三国游戏制作项目开发计划表》、验收报告、双方往来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函件,被告提交的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光盘及文字说明、发票及付款凭证,系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的证据,且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依据上述确认和采纳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一、涉案合同和补充合同的签订等情况
  2015年8月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涉案合同,该合同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为:三、外包开发内容3.1开发内容3.1.1甲方委托乙方开发《胡混三国》手机游戏,开发详细内容见甲方、乙方签字认可的附件《胡混三国执行策划案》。3.1.2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1.3兼顾甲乙双方利益,确保游戏开发的质量和进度,在游戏开发期间,甲方应尽量减少客户方变更需求,如甲方确有变更需求,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变更的内容包括策划、美术、程序、音效等,但以不改变游戏玩法、美术风格和数据库结构为原则)。如甲方提出变更需求,变更造成的乙方工作量的增加,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开发费用。具体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3.2技术指标和要求3.2.1本游戏软件适应以下系统环境:引擎:cocos2d;数据库:mysql;服务器操作系统:Linuxcentos6.4;客户端操作系统:IOS6.0以上,Android2.3以上(全部完成后支付尾款)。3.2.2要求开发的系统有统一的美术风格,根据双方确定的《美术质量和风格》进行制作。甲方同意游戏中使用《美术质量和风格》中相同品质的美术材料进行不超过30%-40%左右的修改,乙方保证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3.2.3要求甲方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胡混三国策划大纲》进行《胡混三国执行策划案》制定。游戏制作严格按照最终确定的《胡混三国执行策划案》制作(除美术资源)。3.2.4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美术资源表》数量和质量进行游戏项目开发制作。3.2.5要求游戏软件上线运营时具有有效的安全性、流畅性和稳定性。四、乙方开发计划4.1开发期限和开发地点本项目的开发期限为14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4.2任务与进度提示:(1)乙方和甲方共同协商,制定《各阶段版本功能描述》;(2)乙方制定《胡混三国游戏制作项目开发计划表》以指导项目开发。该《胡混三国游戏制作项目开发计划表》不得与本合同抵触,须通过甲方的审批。五、甲方验收计划项目验收计划(除美术):demo版本检查时间为乙方交付demo版本5个工作日内;测试版本检查时间为乙方交付测试版本5个工作日内;完成版本检查时间为乙方交付完成版本5个工作日内。美术验收计划:第一阶段检查时间为乙方交付第一阶段5个工作日内;第二阶段检查时间为乙方交付第二阶段5个工作日内;第三阶段检查时间为乙方交付第三阶段5个工作日内。5.1验收时限:项目验收(除美术):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递交的游戏产品的demo版本、测试版本、完成版本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验收工作,包括内容和质量的审核验收。美术验收: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递交的美术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验收工作,包括内容和质量的审核验收。5.2验收标准:项目验收(除美术):验收标准参照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各阶段版本功能描述》,附件《胡混三国执行策划案》中对游戏功能的描述和定义。如提交的成果经甲方审核后不通过,甲方需及时提供相应的完整的修改意见;如通过,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验收报告。若甲方未于验收期限内,通知乙方需修改之部分,经乙方书面催告后甲方仍未予通知,该作品视为审核验收通过。美术验收:验收标准参照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各阶段版本功能描述》,附件《美术资源表》《美术质量和风格》中对美术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如提交的成果经甲方审核后不通过,甲方需及时提供相应的完整的修改意见;如通过,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验收报告。若甲方未于验收期限内,通知乙方需修改之部分,经乙方书面催告后甲方仍未予通知,该作品视为审核验收通过。5.3书面验收报告:指甲方以书面形式完成审核验收结果报告。在本合同规定下,承认电子邮件、传真件与扫描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5.4问题处理约定:如果甲方发现工作成果中存在缺陷,双方应当视问题的严重性给出合适的处理措施,约定如下:(1)如果工作成果存在严重的缺陷,则退回给乙方,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的措施,双方协商第二次验收的时间,逾期仍未补正时,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如果工作成果存在一些轻微的缺陷,则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的措施,双方协商是否需要第二次验收。5.5游戏版本审核书面验收通过后,若甲方提出制作的新需求,或对已完成的作品提出再次修改,应视为合同的补充部分,双方需经过协商确认。九、知识产权归属9.1本合同项目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技术秘密以及技术资料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放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十二、项目总价及支付方式本合同总价为220万元,划分为项目付款(除美术)和美术付款,根据各部分完成时间付款。注:此价格不含税,需要发票需额外支付5%的税费。其中项目付款(除美术)款项为130万元,美术付款款项为9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0%即22万元作为定金。项目付款时间(除美术):demo版本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39万元;测试版本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40%即52万元;完成版本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即26万元。美术付款时间:第一阶段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27万元;第二阶段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40%即36万元;第三阶段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即18万元。十三、违约与赔偿13.1乙方在完成项目第一阶段后,并交付甲方审核通过,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第一阶段的开发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开发的项目费用,并承担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3.2甲方逾期支付开发研究费用的,自逾期的第二天起,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报酬的0.1%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款额的50%。逾期两个月仍不支付的,造成研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13.3乙方未按计划或不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如乙方逾期两个月仍未按计划或不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应在两周内返还所有甲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返还或销毁甲方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承担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3.4乙方应按本合同《各阶段版本功能描述》规定的研究开发进程完成开发项目。如乙方逾期完成开发项目,甲方将给予乙方两个月的宽限期,并且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但宽限期满后,乙方仍未完成开发项目,其违约责任应追溯到本合同规定的违约的第一天起,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开发研究报酬总金额的0.1%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0%。13.5乙方未能完成甲方委托的开发项目或开发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返还全部研究开发费用……。十五、解除合同15.1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任一方在通知对方后,都可以解除本合同。15.2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违约方在对方通知三十天仍未纠正,非违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如果该违约无法在三十天内纠正,而违约方在此期限内已经开始着手,并将以努力诚恳继续纠正此违约行为,则守约方应为违约方合理地延长该时间的期限。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十七、一般条款……17.5本合同与附件构成双方间的完整的合同,并将取代之前所有的书面或口头、执行或未执行的讨论、合同或声明。未经双方授权代表再签订正式合同,本合同将不作变化、增删和修改或其它活动。十八、合同确认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合同附件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完毕之日起生效。十九、附件《胡混三国执行策划案》《各阶段版本功能描述》《胡混三国游戏制作项目开发计划表》《胡混三国策划大纲》《美术资源表》《美术质量和风格》。
  2016年3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该合同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为:乙方此前受甲方委托承担《胡混三国》手机游戏开发工作,现应甲方要求,在原合同约定功能和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和功能,并为此内容和功能单独付费。新增的功能和内容包括策划(6项)、美术(15项)、程序(9项)、音效(2项)。开发费用为40万元(不含税),甲方在签订此合同3个工作日内支付,开发周期为约3个月。附件为《美术资源表Ⅱ》。
  二、涉案合同及补充合同的履行等情况
  (一)2015年8月17日和26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定金及税费共计23.1万元。
  (二)2015年11月11日,原、被告双方对《胡混三国执行策划案》(包括《胡混三国地图设计策划文档》《胡混三国ui界面策划文档》《胡混三国主线支线日常任务对话》《胡混三国剧情动画描述与步骤》《胡混三国剧情大纲细化》《地图任务物品》《胡混三国世界观背景设定》《胡混三国主线任务与支线日常任务》《胡混三国数值系统》《胡混三国竞技场积分获取》《胡混三国剧情梗概》《胡混三国主角装备名称》《胡混三国排名称号系统》)《各阶段版本功能描述》《胡混三国游戏制作项目开发计划表》予以确认,并共同出具《胡混三国开工单》,内容为:根据合同约定,项目符合开工条件,即日起2015年11月11日正式开工制作。
  《胡混三国执行策划案》包括游戏概述、游戏剧情背景、玩家身份设定、游戏基本玩法、场景/地图、角色、物品、任务系统、社交、战斗、游戏排名系统、竞技场排名、奖励、界面及系统流程等内容,并对每项内容均进行了详细描述。《各阶段版本功能描述》和《胡混三国游戏制作项目开发计划表》为一份文件,分为美术计划表和项目系统制作计划表两部分。美术计划表载明:第一版本的“美术图量”为所有美术参考素材购买(场景、角色);测试版的“美术图量”为场景(测试场景、平阳城、平阳城副本、洛阳皇城、洛阳皇城副本、北平城、北平城副本)、界面制作(主界面、结婚系统、结义系统、装备系统、自动拾取、组队)、角色(测试角色、怪物、怪物boss共20个);完成版的“美术图量”为场景(行会副本7个、五丈原、五丈原副本、巴蜀之地、巴蜀之地副本、建业城、建业城副本、许昌城、许昌城副本、婚房地图、竞技场地图)、界面制作(行会系统、行会战、攻城战、游戏排名系统、竞技场排名系统、物品交易系统、支付系统、离线升级系统、系统设置)、角色(怪物boss共20个、四个主角制作、技能特效制作)。项目系统制作计划表载明:demo版本的系统包括战斗系统逻辑、角色八个方向移动实现、四个方向战斗实现、怪物战斗逻辑、场景功能实现、战斗动作特效实现、角色技能逻辑;测试版的系统包括四大职业、注册登录、任务系统、聊天系统、好友系统、结婚系统、结义系统、切磋、pk、装备、自动拾取系统、组队系统;完成版的系统包括行会系统、行会战、攻城战、游戏排名系统、竞技场排名系统、物品交易系统、支付系统、离线升级系统、系统设置、bug修改测试。
  (三)2015年12月、2016年5月和2016年8月,原、被告双方分别签署了demo版本(包括游戏功能和美术资源)、美术第二期和测试版本的验收报告,前两份验收报告的验收结论均为“通过验收”,测试版本验收报告的验收结论为检查项目均“合格”。2015年11月12日和2016年1月14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游戏demo版本和第一阶段美术验收合格后应支付的合同款项及税费共计69.3万元。2016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充合同约定的开发费用及税费共计42万元。同年5月25日和8月2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美术和游戏测试版本验收合格后应支付的合同款项及税费共计92.4万元。
  (四)涉案合同及补充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相关人员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被告双方往来函件等情况
  1.2016年5月13日14:53,原告方人员肖善策向被告方人员卢少逸发送主题为“胡混三国版本计划安排表”的电子邮件,该邮件中的《胡混三国计划安排表》显示,游戏中最早应完成的功能为“战斗”,计划完成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最后应完成的功能为“系统设置”,计划完成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之后为“bug修改测试”,但未注明计划完成时间。
  2.2016年5月21日23:17,卢少逸向肖善策发送主题为“关于后期系统流程及策划文案内容”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周四我们经过讨论,商议确定的后期版本内容制作流程如下:(1)先由研发方出具系统策划文案给到我方;(2)由我方(我和海伟)商议讨论策划文案细节(规则是否完善,是否需要做改动);(3)经我方确定后的策划文案由海伟发给研发方;(4)研发方根据海伟发出的最终策划文案开始排期制作;(5)研发方在接到海伟的最终策划文案后,给出详细的制作时间排期(程序、美术、数值的开始及研发所需时间);(6)研发完成后(研发方测试后)交由我方进行复测、验收。请于5月26日前将行会系统的详细策划文案发给我们。谢谢!”同日23:48,肖善策回复卢少逸:“有几点说明:(1)原则上是不允许做策划改动,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议;(2)制作我们根据实际项目需要安排进行,有可能存在你们看到策划文档时已经开始制作的情况;(3)最终研发时间以合同时间和中间增加修改内容增加的时间和为准,中间提供的任何计划表不作为合同附件或依据;(4)完成的内容按照合同版本形式提交,中间提供的任何版本只供测试使用。有任何异议请及时提出。”次日00:26,卢少逸回复肖善策:“(1)改动策划是为了更有效率的完成游戏研发,所以需求在研发前先进行策划案的再次确定;(2)假如已经有部分功能开始研发,那么请在给出策划文案的同时告知一下,我方也好进行时间评估;(3)功能模块的研发时间周期,还请给出你的预估时间(预计研发所需时间和预计可能延期的时间),如后期由于我方再次提出改动需求,可经过双方讨论确定延期时间;(4)完成的内容按照合同版本形式提交,这个没有异议!只要在完成功能模块后能够及时给到我方进行测试即可。”同日1:05,肖善策回复卢少逸:“我们提出的几点是针对您邮件中商量确定之提出,提出的几点表明我们立场,我们提出的几点,我们能理解您的出发点,但我们不能同意,合同中提出所有邮件有法律效用,原则上和合同有异议的地方,我们必须提出,切不做变动,请给予理解。”
  3.2017年1月4日16:17,肖善策向卢少逸发送主题为“完成版第一版本-icp版本递交”的电子邮件,内容为:“Androidioswin32版本都打包或更新发给您了。请您这边安排测试,有任何问题随时提出。”
  4.2017年1月10日11:54,肖善策向卢少逸发送主题为“回复:主角动作反馈”的电子邮件,内容为:“角色动作已按照反馈要求进行修改,请确认,暂时我们只上传了最高级装备和武器的动作,测试时请更新win32配置最高装备武器测试,其他等级暂未更新,待最高级动作确定后陆续更新上去。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附件附带:高级装备id。”同日13:05,卢少逸回复肖善策:“邮件已经收到,PC端已经更新,但是貌似现在服务器出了问题,不能正常启动了。收到邮件后请帮忙速度解决。”同日18:19,肖善策回复卢少逸:“服务器是贵方操作不当引起,已维护更新,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次日12:54,卢少逸回复肖善策:“目前正在测试动作中,但是游戏服务器仍然存在很大问题,经常会突然宕机,宕机后人物在游戏中所有操作基本无效,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到我这边的测试工作,请查询具体是哪里出现问题,并尽快解决这种bug……”同日13:26,肖善策回复卢少逸:“请更新客户端到最新。服务器应该没问题,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
  5.2017年1月10日18:17,被告方人员吴海伟向肖善策发送微信“今天我们少逸统计了一下时间,上次说的交付的时间点上和你确定一下。美术(动作、特效、ICON、地图、角色)这些内容,我们定的时间最迟是在2月15号左右,要全部交给我们了,这个时间是包括的修改的时间。再迟会影响我们上线时间的安排了。至于整包就按你上次说的3月15号给到我们,之后我们自己安排做压力测试,上线内测。时间还是可以的。”
  6.2017年1月13日11:40,卢少逸向肖善策发送主题为“测试反馈”的电子邮件,内容为:“邮件附件内容为部分功能测试bug反馈和角色动作问题反馈,由于测试时间短暂,所以功能测试不全面(后期还会陆续做补充),主要是角色技能动作的反馈,请查看后进行适当的修补和调整。关于角色的动作方面我这边有一点个人意见和观点:(1)角色动作不能有穿帮;(2)角色所有的动作至少要自然、流畅,请在做完动作后先自行测试一遍,有些明显就是问题很大的动作也给到我们来测试,这个本身是有问题的……”该邮件附件“动作测试反馈.xlsx”中列出了功能测试问题(22项)和相关角色动作问题。同年1月16日10:59,肖善策回复卢少逸:“已根据贵方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更新了客户端,请安排测试(第五套装备,第五套武器)。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提出。”之后,双方就相关角色的动作问题多次进行沟通。2017年2月7日14:32,卢少逸向肖善策发送主题为“回复:回复:动作测试反馈”的电子邮件,内容为:“经过电话沟通后,我这边又重新测试了一下穿戴50级套装(50级武器和50级胸甲)情况下男战士的技能动作。这些动作已经可以通过了。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是,穿戴不同等级的两件装备(50级胸甲和非50级的武器)的情况下,动作会有很大的不协调和穿帮,经过和你电话沟通,你说是因为其余等级的动作没有做,所以会产生这种不协调和穿帮。在这里注明一下:50级的男战士技能动作通过审核,后期你这边需要把所有等级的装备穿戴后的技能动作穿插匹配起来,直到所有装备穿插佩戴后动作全部协调一致,没有穿帮。”同日14:39,肖善策回复卢少逸:“ok,我们会匹配所有等级的动作。”同日19:23,卢少逸向肖善策发送主题为“部分版本内容测试反馈”的电子邮件,内容为:“根据和你的沟通结果,商议先将部分版本功能的测试结果发给你,你这边先根据反馈内容进行调整及优化。由于本次版本内容较多,需要测试的内容也比较复杂,并且目前看来各个功能模块内的大小bug都比较多,所以测试时间会比较长,我们会分批次将反馈内容给出。附件内容为一部分测试反馈意见,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联系!”该邮件附件“部分版本内容测试反馈.xls”中列出了52项功能测试问题。次日16:54,肖善策回复卢少逸:“根据电话沟通对以下几个bug进行了详细确定:(1)传送功能为什么会做在小地图中呢?不是应该设定传送NPC的吗?—小地图和传送NPC都有传送功能;(2)可叠加的道具缺少拆分的功能—购买、交易、仓库都有数量控制,此拆分功能不制作;(3)在没有目标的情况下不能施放技能—加血加buff可以选择自己就解决了此bug;(4)任务接受完成后,自动寻路到目标任务区域后应开始自动打怪—自动寻路到目标,自动挂机打怪;(5)缺少采集动作—商讨后确定不制作;(6)装备tipus上没有显示该装备男装还是女装,也没有显示装备品质—加入性别,装备品质已用名字颜色区分,加入等级颜色设置,可穿装备等级颜色显示为绿色,不可穿戴装备,等级颜色显示红色;(7)自动打怪缺少设置功能,不能调配使用什么技能,也不能调配哪些东西我想要拾取,哪些我不想要拾取—商量后,拾取配置不制作,系统中加入配置动作打怪技能设置,待确定后是否制作;(8)无法在购买栏内找到自己已经寄售的物品,也无法在寄售栏内看见自己寄售的物品的剩余时间等信息—购买栏中不显示自己寄售物品,寄售栏中点击可以查看相关信息,并有撤回按钮,撤回扣除费用,费用=寄售价格-寄售价格/已寄售时间(单位每小时,超过半小时计算为一小时),如果钱不够,不能撤回自己寄售物品,需等到寄售时间结束。”同年2月20日12:59,卢少逸回复肖善策,表示以上几条内容沟通确认无误。
  7.2017年2月15日11:19,肖善策向卢少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约定尽快提供完整的完成版本测试报告。同日11:32,卢少逸回复肖善策:“根据合同,贵方需要正式提交完成版本包内容和测试list,目前只有PC版本包(不属于正式版本包)。另,没有给出过完整的测试list(完整的测试list包括目前版本中已经拥有的模块级功能点,游戏模块详细规则,功能点详细规则及测试所需要注意的各项),我这边现在完全是处于盲测(根据系统模块大纲猜想测试细节内容),所以这个功能模块的测试时间需要的会比较久,前期也已经反馈给到部分的测试bug点,后期预计还需要将近两周的时间来进行PC版本的测试,完全反馈将预计在2月28日前给出。”同年2月22日13:32,肖善策回复卢少逸:“请抽时间把这十几天时间测试的bug发给我们。”同日14:48,卢少逸回复肖善策:“根据我方长时间的测试发觉,贵方研发的产品(手机游戏《胡混三国》)存在很多的浅显的bug及设计不合理之处,目前贵方提交的PC测试版本,应该没有进行过研发自测。由于目前还是处于研发阶段,希望贵方在自测无问题后再提交到我方进行审核测试,而不是贵方将测试工作直接踢给我方进行。如果贵方认为这个版本已经是可以提交的审核版本,那么我方将根据贵方提交的版本包进行验收性测试,如多次测试后仍然不合格的话,贵方将需要承担合同内所约定的责任。所以我方希望贵方先将所有研发的内容进行系统的自测,在无重大bug和无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再提交给我方进行验收审核性测试:(1)账号注册流程通畅无bug(目前仍存在bug);(2)角色进入游戏后可流畅的进行各功能模块的游玩(无法在同一PC端创建多个角色……(3)无闪退、崩溃、游戏账号数据丢失及异常等重大bug(非常严重而且频繁);(4)无充值类bug(目前PC版不能进行充值测试);(5)无角色图形异常、无场景图形异常、无数据不合理、无云服务器异常等bug……本着双方合作的态度,我方已经进行了部分的游戏内容测试,附件内为第二次测试反馈,后续将不会再进行类似的测试,除非贵方提交正式的版本审核内容,我方才会进行审核内容测试。”同日15:17,肖善策回复卢少逸:“(1)我方做了大量的测试修改工作。(2)贵方有验收和测试的义务,合同条款明确写明:如提交的成果经甲方审核后不通过,甲方需及时提供相应的完整的修改意见;如通过,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验收报告。(3)贵方之前提出在2017年2月28日前递交完整版的测试报告,即便如何和第一次递交完成1月4日,将近有2个月时间,中间我方多次催促,按照合同规定,验收报告需5日提供。(4)提出的bug请提供详细的修改意见;PC版本本来就没有充值系统,我方也不会提供PC版本的充值支持。(5)设计不合理,我方按照原合同设计制作,如有与原合同设计出入,请提出。如果贵方现在觉得有不合理的地方可提出修改,我们商讨需增加的工作时间和修改时间。(6)我们根据贵方提供的意见会再修改一个版本,给贵方测试验收。如无其它修改意见,我们视为这两次发的测试反馈为完成版验收报告。”同日17:02,卢少逸回复肖善策:“(1)我方所承担的验收和测试义务,前提条件为贵方提交的是完成版本审核包(所有功能所有资源全部完成可交付的手机安卓和IOS版本包)(目前仍然是PC版本测试包)……(2)按照合同精神,贵方应在2016年10月底以前给到我们第一条内所提到的完成版本审核包,况且贵方于1月4日-2月28日之间正常的工作日只有45天,而期间我方已经提交过3次版本测试内容,由于贵方的产品bug太多,系统问题太多,也没有交付测试list,从而导致测试难度加大。再者说,贵方给出的测试包(非正式提交审核包)我们没有义务进行内容bug测试。我方是本着双方合作共赢的本质协助测试,这本不应该是我们的工作,请区分清楚。还有贵方给出的测试包(非正式提交审核包)安卓版本(无法更新版本内容),IOS版本(无法更新版本内容),PC版本(经常崩溃、闪退、服务器断开连接),这些问题长期没有解决。(3)充值系统如PC版本内没有,那么也需要贵方提前告知我方,而不是我方查出问题后问起才告知。(4)贵方打着一家拥有多年经验的游戏研发公司方旗号,却不能发觉策划案中的设计缺陷……并且一再声明如需改动则需要计算为新增内容从而需要另外增加工作内容和另外增加费用,我方只能放弃理应合理的修改。(5)根据再次协商确定,贵方将于2017年2月28日给到我方一个完成版本(拥有所有版本内容并且无重大bug,拥有所有美术资源)手机包(安卓和IOS),我方会在收到完成版本包后5个工作日给出反馈。”同日17:04,肖善策回复卢少逸,表示对上述邮件中的第5条其未给予确认。同日17:09,卢少逸回复肖善策:“那么请确认,什么时候可以给到?给到的内容为哪些?”同日17:12,肖善策回复卢少逸:“给安卓测试版本,电话中确认的。美术以为需要您这边验收,这个时间无法保证。”同日17:14,卢少逸回复肖善策:“如果需要我这边进行测试,那么就请递交正式的审核验收版本,不然我方将拒收测试版本,也不会进行测试工作。”
  8.2017年3月1日21:24,肖善策向卢少逸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卢少逸安卓版本文件已发送到卢少逸的QQ上。次日11:00,卢少逸回复肖善策:“上线跑了5分钟不到,还是那些原有存在的老问题,我使用手机模拟器和真实手机两种方式测试:(1)账号注册后进入创角界面—选择职业及性别后点击创建角色后会弹出账号注册界面一段时间,然后才会进入加载页进入游戏;(2)角色死亡后所有界面都会卡住,一定要等到3秒后才会自动复活在出生点,这3秒内也只提示你已经死亡;(3)竞技场内每打完一场后,竞技对手就会出现在原先所站立的界面场景内,灵异事件?根据以上内容及和肖总的电话沟通,这个版本仍然不是最终的提交审核版本,最终审核版本仍然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给到(具体时间未给到),在这里希望贵方抓紧时间研发完善版本,修复大部分(90%)bug,修复游戏内不应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尽快完成审核版本给到我方进行审核。我方因贵方的研发延期,已经将原先计划的2017年2月底上线推广测试的计划进行了相应的推迟,导致后续一系列的计划都全部推迟。”次日18:17,肖善策回复卢少逸:“之前卢总发的修改意见有一部分还未来得及修改,还有部分我们自己之前找到bug也未完成,我们争取在下周末把之前的bug修复,再出一个版本给到您……”同年3月3日至16日期间,肖善策将“策士技能特效”“战士技能特效”和“无双武器特效”的相关文件发送给卢少逸,双方就上述特效的修改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
  9.2017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关于解除<胡混三国>手机游戏开发合同并要求返还开发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函》,主要内容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开发期为14个月,目前已超期半年多时间,原告仍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程序开发工作。根据合同约定,现被告发函告知原告,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返还被告已支付的全部开发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次日,原告收到该函件。同年4月3日11:31,肖善策向卢少逸发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原告收到被告3月14日的函件后,仔细审核了双方前期订立的合同,并未发现逾期的情况。原告按照合同履行相关项目,被告在项目执行期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给原告及时的审核和反馈,且在项目中加入了大量超过原合同的内容影响原告的工作进展,耗费原告开发时间和人力,原告保留追究的权利。现在被告若无故提前解约,则必须支付原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0.2017年3月17日11:49和13:36,肖善策先后将修改后的“弓箭手技能特效”和“effect技能修改”等相关文件发送给卢少逸。同日13:53,卢少逸向肖善策发送主题为“告知书”的电子邮件,内容为:“接上级通知,由于贵方和我方存在合同纠纷,从3月15日开始,我(卢少逸)将暂停一切与贵方的接洽。”同年3月19日,肖善策通过电子邮件向卢少逸和吴海伟发送了特效技能修改制作的相关文件,并通过QQ离线文件将系争游戏的安卓版本和IOS版本发送给了卢少逸。同年3月20日和3月24日,肖善策又向卢少逸和吴海伟发送了“策士技能特效修改”和“主角技能音效和ui相关音效”的相关文件。同年3月29日9:37和4月3日11:33,肖善策向卢少逸和吴海伟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被告严格根据合同约定期限分别对原告3月20日之前发送的作品和3月24日发送的作品进行验收。若被告未在邮件送达之日起3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则视为作品审核验收通过,全部法律责任由被告承担。
  11.2017年4月4日,肖善策再次通过QQ离线文件将系争游戏(已把2017年3月10日之后的特效和音效资源整合到安装包里)的安卓版本和IOS版本发送给了卢少逸,并于同年4月12日向卢少逸、吴海伟等发送主题为“关于胡混三国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24日递交的特效和音效整合到安装包验收的催告函”的电子邮件,要求被告严格根据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若被告未在邮件送达之日起3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则视为此作品审核验收通过,全部法律责任由被告承担。同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关于重申解除合同并明确相关软件资源不符合要求的函》,主要内容为:因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被告于2017年3月14日发函原告依法解除合同,现重申因原告未按约履行合同,被告已依法解除合同,并将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原告赔偿;原告发送给被告的资源,不符合合同的技术要求。该函件卢少逸亦于同日13:45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肖善策。同日18:31,肖善策向卢少逸、吴海伟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吴海疆发送电子邮件,对上述函件予以回复,重申了前述4月3日回函中的意见,并要求被告在4月12日催告函规定的日期内出具完整的修改意见和验收报告,否则原告视为作品审核验收通过,全部法律责任由被告承担。同年5月18日16:56,肖善策向吴海伟、吴海疆发送主题为“关于《胡混三国》手机游戏项目剩余款项支付的催告函”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原告已于2017年4月12日之前,递交了《胡混三国》项目中所有的美术需求和项目版本文件并发送了催告函,要求被告在催告函送达之日起3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否则视为作品审核验收通过,至今被告未出具验收报告,根据合同约定,《胡混三国》项目视为2017年4月16日已审核验收通过;被告应在此函送达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阶段的美术项目款项和完成版本的项目款项,如被告未按期支付,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被告对于原告的该函件未予回复。
  三、其他事实
  (一)原告在本案审理中表示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则表示涉案合同因原告违约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解除,但被告在本案中不提起反诉。
  (二)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涉案合同约定的系争游戏完成版本和第三阶段美术成果应同步交付。
  (三)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以2017年4月4日原告发送给被告的最终开发成果进行当庭演示,被告在演示前向本院提交了其对该开发成果进行测试后发现的34项问题。由于iOS软件版本已经更新,该开发成果无法通过更新iOS软件以后的iPhone手机进行演示,双方均表示IOS和安卓两个版本的系争游戏绝大部分相同,故只对安卓版本的开发成果进行演示,且双方亦同意仅就开发成果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被告提交的34项问题予以演示(演示情况详见附表)。
  本案审理中,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龙腾天下》手机游戏相关界面及内测QQ群相关人员截图、该游戏的公测公告截图、该游戏与《胡混三国》游戏的部分截图对比、被告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招聘广告等证据,拟证明被告于2018年10月8日在其www.taptap.com网站发布《<龙腾天下>10月8日安卓删档测试活动公告》,就其开发的手机游戏《龙腾天下》进行首次删档测试,该游戏与系争游戏类型相同、场景相似、画面风格和玩法基本相同,且原告方的原工作人员徐金现已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被告发布的招聘信息亦显示其招聘的手机游戏开发工程师“能在现有代码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故原告推断被告系在原告交付给被告的系争游戏代码基础上开发了手机游戏《龙腾天下》。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手机游戏《龙腾天下》系被告另行开发,并未使用系争游戏的代码,且原告在开发系争游戏时亦采用了第三方的开源代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进行首次删档测试的手机游戏《龙腾天下》是在系争游戏代码基础上开发完成,且原告拟证明的事项与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事实亦无直接关联,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和补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原告主张的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余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包括两项,一是拖欠合同余款462,000元,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故擅自解除合同,故被告应支付合同余款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则认为,其不存在原告主张的违约行为,反而是原告逾期履行合同义务,且未能提供合格的系争游戏完成版本,被告于2017年3月14日发函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其无需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第一,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系争游戏项目的开发期限为14个月,该开发期限从2015年11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届满;双方于2016年3月28日又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增加的内容和功能开发周期为约3个月。虽然补充合同未明确约定该“约3个月”是否系在原开发期限之外另行增加,但根据开发工作实际,增加开发内容和功能,必然会相应增加开发时间。被告提出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告发送的“胡混三国版本计划安排表”明确原告最后交付开发成果的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但该计划表载明2016年12月30日计划完成的功能为“系统设置”,对于之后的“bug修改测试”并无计划完成时间,而根据双方的约定,完成版本包括“bug修改测试”。2017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完成版第一版本”供被告进行测试,2017年1月10日被告方人员吴海伟向原告方人员肖善策发送微信,要求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交付“整包”即最终的开发成果,该时间要求与在涉案合同原约定开发期限基础上增加约3个月基本吻合,亦与双方2017年1月10日之后的实际履行情况相符。因此,被告关于补充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不应另行计算,系争游戏项目的开发期限仅为14个月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涉案合同第十三条13.3款约定,原告未按计划或不实施研究开发工作,被告有权要求原告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如原告逾期两个月仍未按计划或不实施研究开发工作,被告有权解除合同。13.4款约定,如原告逾期完成开发项目,被告将给予原告两个月的宽限期,并且不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约定,一方严重违反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违约方在对方通知三十天仍未纠正,非违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相关人员的往来电子邮件内容可以显示,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被告提交“完成版第一版本”,之后被告在测试过程中多次反馈修改意见,提出多项存在的问题(bug),原告也进行了修改,双方亦就其中的部分美术内容和功能进行了再次沟通确认。按照上述涉案合同约定,即使原告未能在前述被告所要求的2017年3月15日交付最终的开发成果,被告仍应给予原告两个月的宽限期,如原告逾期两个月仍未交付,或者原告严重违反合同项下的义务,经被告通知三十天仍未纠正,被告才有权解除合同。而被告2017年3月14日向原告发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时,系争游戏的开发期限尚未届满,双方在此之前和之后都在对bug测试修改等事宜进行沟通,被告亦未在提出解除涉案合同前三十天通知原告其存在严重违反合同项下义务的违约行为。因此,涉案合同约定的被告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并未成就,原告关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故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的主张成立。
  第三,根据双方相关人员的往来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及双方函件等显示的涉案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在被告向其发送解除合同函后,仍继续进行系争游戏的bug修改等开发工作,并先后几次向被告提交修改后的开发成果,被告在向原告发送解除合同函前,对于原告提交的开发成果均予以测试并反馈修改意见。虽然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和4月3日要求被告分别对同年3月20日之前和3月24日发送的开发成果进行验收,但该部分开发成果原告系分多次提交,并未将相关的特效和音效资源等整合至安装包中,原、被告双方在本案审理中亦均确认系争游戏完成版本和第三阶段美术成果应同步交付,故上述开发成果并不能作为可以提交验收的最终开发成果。2017年4月4日,原告通过QQ向被告发送了最终的开发成果。同年4月12日原告发函要求被告进行验收并在3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同年4月14日,被告函复原告,除重申涉案合同已解除外,表示原告发送给被告的“资源”不符合合同的技术要求。按照涉案合同第五条的相关约定,美术第三阶段成果和完成版本的验收时限应为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开发成果后5个工作日;如提交的成果经被告审核后不通过,被告需及时提供相应的完整的修改意见;若被告未于验收期限内通知原告需修改之部分,经原告书面催告后被告仍未予通知,提交的成果视为审核验收通过。本案中,就原告要求被告进行验收的最终开发成果,被告虽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完整的修改意见,但已表示不符合合同的技术要求。根据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就安卓版本的最终开发成果进行当庭演示的情况,被告提出的34项问题中,15项问题存在,7项问题部分存在。虽系争游戏已初步可以运行,但在相关问题未修复之前,该游戏难以上线,例如其中的第3、5项属于系统问题,如不修复则系争游戏无法正常充值或造成游戏内经济系统混乱;第8、9、10项问题,如不修复则游戏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因此,原告提交被告进行验收的最终开发成果仍不能符合合同约定,原告关于其提交的开发成果应按照合同约定视为审核验收通过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按照涉案合同第十二条的相关约定,完成版本和第三阶段美术成果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合同款项。如前所述,原告提交的最终开发成果不能适用涉案合同的相关约定视为审核验收通过,该最终开发成果经当庭演示仍存在不修复则会影响系争游戏上线的相关问题,故上述合同约定的合同余款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原告关于被告拖欠合同余款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明确其该诉讼请求的依据是涉案合同第十三条13.2款,而该条款系对被告逾期支付开发费用所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余款的条件并未成就,被告未支付该款项,并不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经以发送解除合同函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涉案合同,故涉案合同实际已未必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但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亦表示不提起反诉,故本院仅根据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策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49元,由原告上海策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静

书记员:吴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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