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惠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崔兵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策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郝治雨。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沪0120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策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诉前保全措施。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惠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策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郝治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以调解结案。现申请人上海惠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策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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