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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策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玉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策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仙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琛,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芹,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圆,执行董事。
  被告:刘玉圆,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郗玉柱,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策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邮箱公司(以下简称亚慧特公司)、刘玉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琛律师、潘雪芹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玉柱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亚慧特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5,000元;2、要求亚慧特公司支付原告21,879.45元及以37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2%计算的违约金(逾期利息);3、要求刘玉圆为亚慧特公司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案外人上海银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来公司)旗下的“小袋理财网站”平台为一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亚慧特公司在注册为小袋理财网站的平台会员后,作为借款人通过小袋理财网站平台线上的居间撮合,与小袋理财网站平台上的5名出借人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分别签订了三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50万元,借款年化利率为9%,借款期限为90天,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息到期还本,最后一期还款日为2018年10月3日。按照约定亚慧特公司需分3期还款,前2期每月还款额为9,779.17元,其中利息4,166.67元,平台服务费5,612.50元,最后一期还款额为513,279.17元,其中本金500,000元,利息4,166.67元,平台服务费9,112.50元。刘玉圆系亚慧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圆于2018年6月15日签署了担保承诺书,为亚慧特公司的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特殊服务费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等)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放款后,亚慧特公司前两期均如约还款,第三期还款时仅还清了当期利息和平台服务费,本金50万元未归还,后经多次催讨,亚慧特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还款5万元,于2018年10月26日还款1万元,于2018年11月6日还款1万元,于2018年11月8日还款5,000元。为保障小袋理财网站平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在上海银来公司的居间撮合下,原告与上述原5名出借人分别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向两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原告为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新债权人,亚慧特公司后于2018年12月24日向原告还款5万元,余款仍未付清,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21,879.45元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为,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按照年利率22%计算为4,219.18元;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22%计算为2,441.10元;以4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22%计算为2,917.26元;以4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按照年利率22%计算为518.36元;以4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按照年利率22%计算为11,783.56元;上述共计21,879.45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君子签企业签约服务授权书》、纸质版《借款合同》1份、《担保承诺书》、《建议收费及还款计划表》、电子版《借款合同》6份、《情况说明》2份、《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项目逾期债权转让协议》6份、易证据证明材料6份、《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寄件单及物流信息等证据。
  两被告辩称,关于本案借款事实,确认收到过50万元借款,原告所述还款情况属实。两被告借款时是由上海银来公司的服务人员上门办理的借款手续,银来公司没有通知过两被告存在6位原出借人的情况。两被告认可纸质版《借款合同》系其签署,但不认可6份电子版《借款合同》,且两个版本的《借款合同》内容不同,纸质版《借款合同》中甲方缺失,未约定居间服务费,约定管辖法院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电子版《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服务费,约定管辖法院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纸质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违约金都过高,借款期内、期外利率都应当调整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借款本金尚未还清,两被告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已支付利息应统一结算。不认可电子版《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项目逾期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债权转让应由原债权人通知被告而非上海银来公司,且债权转让未征得担保人同意,所以刘玉圆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此外,上海银来公司不具有金融经营资质,故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希望法院驳回起诉。两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认定事实如下:
  亚慧特公司作为授权单位,签署有《君子签企业签约服务授权书》1份,载明亚慧特公司申请在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保全公司)运营并维护的电子合同签约中心开通并使用企业签约保全服务,并授权被授权人刘玉圆以及被授权单位上海银来公司代表亚慧特公司在签约中心进行签约操作,使用签约保全服务,并办理所有相关手续。
  2018年6月15日,亚慧特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上海银来公司作为丙方(服务方),签署甲方(出借人)处空白的《借款合同》1份,该合同载明,丙方是一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创办有小袋理财网站,提供金融信息咨询,为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甲、乙双方均已在丙方网站注册,并承诺其提供给丙方的信息是完全真实的,乙方有借款需求,甲方亦同意借款,双方有意通过丙方成立借贷关系;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小袋理财网站进行电子签名、网上点击等操作,从而根据《小袋理财使用协议》及相关网站规则自愿达成协议,并以签署电子合同的方式形成借款交易;借款基本信息包括,借款本金5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年化利率26.27%,借款用途为流动性周转,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一次还本;甲方同意并委托丙方通过与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本合同生效时将出借款项直接划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按时还款给甲方,同意并委托丙方代为收取,或通过丙方与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将需偿还甲方的本息直接划扣至甲方指定账户,并将每期需支付丙方的信息服务费直接划扣至乙方;若乙方逾期还款须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逾期开始之日,正常利息停止计算,借款期限小于6个月的,按年化利率22%收取逾期利息,在乙方还清全部本金、利息等费用之前,逾期违约金的计算不停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日,上海银来公司制作《建议收费及还款计划表》,载明亚慧特公司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应分3期还款,前2期当期还款额为9,779.17元,其中利息4,166.67元,平台服务费5,612.50元,最后一期还款额为509,779.17元,其中本金500,000元,利息4,166.67元,平台服务费5,612.50元,还款期数中另有一栏“项目到期日前充值到小袋”3,500元。该计划表右下角处有亚慧特公司盖章及刘玉圆签名。
  同日,刘玉圆签署《担保承诺书》1份,承诺因亚慧特公司与上海银来公司及其平台上的出借人签署了借款协议,刘玉圆同意为亚慧特公司在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担保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两年。
  2018年7月6日至同年8月17日间,亚慧特公司作为借款人,胡永斌、雷洁、李强、武梦情、余楣等5位案外人分别作为出借人,上海银来公司作为服务方签订有电子版《借款合同》6份(其中余楣签订2份),上述《借款合同》均载明以下内容:上海银来公司创办有“小袋理财网站”,提供金融信息咨询,为交易提供信息服务,亚慧特公司与各出借人均在上海银来公司网站注册,亚慧特公司有借款需求,各出借人亦同意借款,双方有意通过上海银来公司成立借贷关系,并同意通过小袋理财网站进行电子签名、网上点击等操作,并以签署电子合同的方式形成借款交易;亚慧特公司的借款本金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借款年化利率为26.27%(其中居间服务费率为17.27%,产品年化利率为9%),借款用途为流动性周转,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还款日为2018年10月3日;出借人同意并委托上海银来公司通过与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合同生效时将出借款项直接划付至亚慧特公司指定账户;亚慧特公司应按时还款给出借人,同意并委托上海银来公司代为收取,或通过上海银来公司与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将需偿还出借人的本息直接划扣至出借人的指定账户,并将每期需支付上海银来公司的信息服务费直接划扣至上海银来公司;若亚慧特公司逾期还款须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逾期开始之日,正常利息停止计算,借款期限小于6个月的,按年化收益率22%收取逾期利息,在亚慧特公司还清全部本金、利息等费用之前,逾期违约金的计算不停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借款合同》后面均附有“出借记录”表,表中载明各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分别为雷洁109元、余楣425,767元、余楣41,216元、李强10,000元、武梦情332元、胡永斌22,576元,金额相加共计50万元。
  案外人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友支付)向上海银来公司出具2份《情况说明》载明,富友支付根据与上海银来公司签订的相关支付服务协议,按照上海银来公司发来的支付指令,进行相应支付操作……2018年7月5日,提现50万元至亚慧特公司的账户(提现类型T+1)……亚慧特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充值9,780元,于2018年9月3日充值9,780元。
  2018年10月23日至同年10月25日间,原告作为债权受让方,胡永斌、雷洁、李强、武梦情、余楣分别作为债权转让方,上海银来公司作为居间方,就6份《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签署了6份《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项目逾期债权转让协议》,均载明以下内容:亚慧特公司发生了逾期还款情形,各出借人已经授权上海银来公司就借款协议以及相关逾期情况向原告进行了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披露,原告已经收到了上述信息并就借款协议进行了充分、独立的评估,原告自愿以自有合法资金受让各出借人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并根据借款协议计算向各出借人按照逾期债权转让的对价,各出借人自愿接受该转让对价,并委托上海银来公司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该6份协议后均附有原借款协议相关信息及转让债权相关信息。易保全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亦表明上述6份协议电子版均未被篡改。
  2018年12月19日,上海银来公司通过EMS邮寄方式向两被告寄出《苏州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了上述债权转让具体信息,其后“附表”中载明了上述6份电子版《借款合同》的协议编号、原出借方姓名等信息。两被告确认收到该通知书。
  2018年12月24日,刘玉圆向原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用途为“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中,本院经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调查取证,查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于2018年7月6日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亚慧特公司名下账户转账50万元。
  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玉圆银行存款427,455.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发现案件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关于本案借款事实,两被告与上海银来公司签订的纸质版《借款合同》、《建议收费及还款计划表》系两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纸质版《借款合同》甲方处缺失,但两被告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该份合同内容已明确亚慧特公司的借款基本信息,包括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明确亚慧特公司同意通过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形成借款交易,《建议收费及还款计划表》对上述借款期内利息进一步划分为利息和平台服务费,并明确了还款期数与每期还款金额。此外,亚慧特公司作为授权单位签署有《君子签企业签约服务授权书》,申请在易保全公司运营并维护的电子合同签约中心开通并使用企业签约保全服务,并授权被授权人刘玉圆以及被授权单位上海银来公司在签约中心进行签约操作。此后,亚慧特公司与5名原出借人、上海银来公司签订电子版《借款合同》6份,纸质版借款合同与电子版借款合同虽在约定管辖法院上有所不同,但借款基本信息、合同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一致。综上,原告所提供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本院从高度盖然性角度认定案涉纸质版与电子版《借款合同》均系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亚慧特公司具有约束力。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5名原出借人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按约向亚慧特公司交付了借款共计50万元,亚慧特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现两被告确认亚慧特公司已依照《建议收费及还款计划表》还清了借款期内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可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但因本案借款利率约定未超过36%,且亚慧特公司已实际支付,故两被告辩称要求将已支付的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统一结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债权转让,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5名原出借人作为债权人可以转让权利,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现5名原出借人与原告分别签订《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项目逾期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委托上海银来公司向借款人亚慧特公司及担保人刘玉圆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且两被告确认收到,并在收到后向原告归还了5万元款项,故债权转让已对两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虽辩称不认可电子版债权转让协议,但两被告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已向原告实际还款,应视为两被告以其行为表明对债权转让事宜的知晓并认可,故对两被告的该节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两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存在多笔分期归还借款本金的情形,现原告诉请要求亚慧特公司向其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75,000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即逾期利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亚慧特公司应支付原告21,879.45元,以及以37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2%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诉请中对上述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法有据,本院亦予以认可。
  关于本案担保责任,刘玉圆签署的《担保承诺书》中约定其自愿为亚慧特公司就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担保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两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现债权转让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且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违约金均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故刘玉圆应对亚慧特公司的相应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玉圆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亚慧特公司进行追偿。两被告辩称债权转让需担保人同意,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策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5,000元;
  二、被告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策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1,879.45元以及以37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2%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刘玉圆对被告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玉圆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3.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57.2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  飞

书记员:沈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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