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筱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夏雯婷,职务不详。
诉讼代表人:沈力腾,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雯婷,女,198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松,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筱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雯婷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陈琦,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韧、尤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筱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宁蒗县永宁乡泸沽湖贰叁精品公馆(以下简称贰叁公馆)经营管理权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宁蒗县永宁乡泸沽湖贰叁公馆经营收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820,240.57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四倍经营收入3,280,962.28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上海肆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在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乡落水村委会普洛村投资兴办民宿,店名为泸沽湖沈公馆,后来更名为宁蒗县永宁乡泸沽湖贰叁精品公馆。2017年5月17日,上海肆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原告现名称上海筱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7日,被告私自以个人名义为贰叁公馆办理了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2017年9月7日,原告全体股东决议,一致同意认可贰叁公馆为原告的分公司,暂时以被告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经营,其收入属于原告,相应支出也由原告承担。同时原告聘请被告担任贰叁公馆店长,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约定被告如有侵占原告贰叁公馆财产的行为,应按照侵占财产金额的四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辞去贰叁公馆店长一职,原告同意并通知被告办理交接手续。但是被告一直不予配合办理经营权的交接工作,也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夏雯婷辩称,贰叁公馆是被告个人所有,与原告无关。《股东协议》上被告的签名系伪造。且《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原告股东已经被法院判决认定没有股东资格,故《股东会决议》因而无效。因此,《股东协议》的签订主体不具备股东资格,故原告依据《股东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贰叁公馆经营收入并做出四倍赔偿,无事实和合同依据。此外,被告经营贰叁公馆期间均为亏损,不存在经营收入盈利,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0日,上海肆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2017年5月17日上海肆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筱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日股东由夏雯婷、沈力腾变更为夏雯婷、沈力腾、陆晓雯、闻璐嘉、吴昊。2017年7月7日,贰叁公馆登记为夏雯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017年4月28日,上海肆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载明:……一、同意吴昊受让夏雯婷持有的上海肆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的股权……;四、公司名称由“上海肆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筱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五、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酒店管理、旅游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查询、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100%。该股东会决议签名有:沈力腾、夏雯婷、陆晓雯、闻璐嘉、吴昊。在(2019)沪0120民初12702号案件审理中,上海筱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力腾、陆晓雯、闻璐嘉、吴昊均确认上述2017年4月28日《股东会决议》上夏雯婷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且根据夏雯婷的申请,该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股东会决议上夏雯婷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定。2019年3月27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留有“夏雯婷”签名字迹的《股东会决议》签名页上的“夏雯婷”签名字迹与样本材料上的“夏雯婷”签名字迹非同一人所写。
根据记载为本协议于2017年9月7日签署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股东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夏雯婷、乙方:沈力腾、丙方:陆晓雯、丁方:闻璐嘉,戊方:吴昊,鉴于:一、上海筱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筱颢酒店”)成立于2015年2月10日,甲乙丙丁戊均系筱颢酒店的股东;二、贰叁公馆成立于2017年7月7日,甲乙丙丁戊均实际参与了貳叁公馆的投资,因宁蒗县当地特殊政策原因,贰叁公馆未能登记为筱颢酒店分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贰叁公馆暂以甲方个人名义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经营;三、甲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通过本协议明确贰叁公馆的产权归属于筱颢酒店及其股东(股权承继人),同意履行必要的手续协助将贰叁公馆转移登记为筱颢酒店分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筱颢酒店(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的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夏雯婷,出资额及比例30万元(3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35年2月9日;股东姓名或名称沈力腾,出资额及比例55万元(5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35年2月9日;股东姓名或名称闻璐嘉,出资额及比例3万元(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35年2月9日;股东姓名或名称陆晓雯,出资额及比例7万元(7%),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35年2月9日;股东姓名或名称吴昊,出资额及比例5万元(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35年2月9日。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设立运营贰叁公馆累计投入人民币359万元,投资款来源为:1、夏雯婷,投入资金总额累计人民币45万元,主要用于贰叁公馆的建设运营;2、沈力腾,投入资金总额累计人民币240万元,主要用于贰叁公馆的建设运营;3、陆晓雯,投入资金总额累计人民币50万元,主要用于贰叁公馆的建设运营;4、闻璐嘉,投入资金总额累计人民币9万元,主要用于贰叁公馆的建设运营;5、吴昊,投入资金总额累计人民币15万元,主要用于贰叁公馆的建设运营。以上股东在此一致同意将上述投资作为对筱颢酒店的出资,计入到筱颢酒店的注册资本,由筱颢酒店向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各股东一并确认将贰叁公馆作为筱颢酒店的分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如因当地政策暂无法满足工商登记条件,各股东同意暂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以下权利义务。甲乙丙丁戊一致认可贰叁公馆为筱颢酒店的分公司,贰叁公馆的经营收入在贰叁公馆被实际注册登记为筱颢酒店分公司之前应直接支付至筱颢酒店总公司账户,对该期间贰叁公馆所发生的税费支出,经筱颢酒店股东会决议认可后,由总公司予以承担;四、甲乙丙丁戊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前以及本协议签署后至贰叁公馆完成本协议所确定的工商变更手续前,贰叁公馆所有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任命,财务,管理,店面运营,业务发展等)均须通过筱颢酒店股东会审议后实施,审议通过后的制度文件应当由各个股东签名并加盖筱颢酒店公章,未经上述程序或形成的任何规定、文件、口头习惯均不得予以执行;五、各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聘用甲方作为分公司经理(店长)继续经营贰叁公馆,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快递或其它各方同意的联系方式向各股东提交将贰叁公馆工商变更登记为筱颢酒店分公司的具体日程或操作时间表,由股东会决议审核;六、本协议签署后,对贰叁公馆在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相关事项做如下处理:1、贰叁公馆成立后至本协议签署日的所有财务会计账簿、收入和支出凭证、财务报表交股东会审核,以确定贰叁公馆的收支核算和利润分配;2、各股东一致同意以股东夏雯婷的名义办理银行卡用于贰叁公馆收取个人名目的款项(主要用于员工出差报销、培训费等支出),同时在必要情形下,以股东夏雯婷的支付宝/微信或其他电子支付客户端收取贰叁公馆的非现金类款项,该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以及其他用于收款的电子支付客户端的收支情况需要每周以电子邮件/微信/短信/腾讯QQ等各股东可知悉的方式予以通知,如有账目不清,收款股东需要做出合理解释,如经其他股东质询,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经股东会过半数同意(每人一票),可以要求该股东将其掌控的收款工具关停并转移收款权限到股东会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并将相关账目金额的款项返还至筱颢酒店账户,同时加收一倍的诚信保证金至筱颢酒店;3、贰叁公馆的所有经营收入应及时入账并定期(每周/月/季度)汇入筱颢酒店公司账户,如有相应支出,也由筱颢酒店公司账户向贰叁公馆的基本银行账户汇付,因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由各个股东按照对筱颢酒店的出资比例承担;……八、考虑贰叁公馆目前以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登记在股东夏雯婷名下,在贰叁公馆未转移过户登记为筱颢酒店分公司的过渡期间,股东夏雯婷的利害关系人(父亲、母亲、配偶、子女)在此确认已知悉贰叁公馆及其运营收益属于筱颢酒店所有,非夏雯婷个人财产;……十一、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要求履行义务或因过错给筱颢酒店造成损失的,经股东会决议,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得再参与筱颢酒店以及贰叁公馆的相关事务,其应当按照股东会的要求交接相关工作和证件并同意由筱颢酒店股东会组织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费用由筱颢酒店负担:如审计结果或有其他证据发现甲方有侵占、处分筱颢酒店及贰叁公馆财产行为,甲方同意按照侵占财产金额的四倍向筱颢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记载为2017年9月7日签署的《筱颢酒店分公司经理聘用合同》,甲方:筱颢酒店、乙方:夏雯婷。甲方实际持有并经营贰叁公馆资产,因贰叁公馆由于当地政策因素未能及时注册成为甲方分公司,经甲方股东会决议并与乙方充分协商,就甲方聘用并任命乙方为贰叁公馆经理(店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聘用岗位:经甲方股东会同意,甲方聘用并任命乙方为甲方分公司(现暂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注册登记为贰叁公馆)的经理,任期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三、乙方报酬:乙方报酬由基本工资、效益工资部分组成,计算方法为:报酬=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基本工资每月税后到手3,800元;……4.不得将甲方分公司(过渡期内为贰叁公馆)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但甲方以及甲方股东会、甲方股东协议明确认可的除外。
审理中,被告夏雯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但被告在《股东协议》上的签名系伪造,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随后,被告对四份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7日”的《股东协议》(分别为检材1、2、3、4)原件第4页及第5页上的“夏雯婷”签名以及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7日”的《筱颢酒店分公司经理聘用合同》(鉴材5)原件第5页上的“夏雯婷”签名真实性申请鉴定,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上述鉴定材料进行鉴定,2019年1月24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倾向认为:检材1上需检的“夏雯婷”签名均是夏雯婷所写。无法判断检材2、3、4、5上需检的“夏雯婷”签名是否夏雯婷所写。
2019年2月25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夏雯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理中,经过对账,原告认可贰叁公馆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经营收入为820,240.57元,被告提供的原始记账凭证载明的经营支出为1,280,236.56元,但是原始记账凭证不真实,系被告伪造。对此,被告认为贰叁公馆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经营收入为599,626.64元,经营支出为1,280,236.56元。载明经营支出的原始记账凭证只是不规范,不存在伪造。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贰叁公馆登记为夏雯婷经营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原告要求返还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权缺乏依据。被告已经提供经营期间的原始记账凭证,证明因亏损而无经营收入,虽然记账凭证并不规范,但是原告主张假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认可。此外,原告要求被告交还贰叁公馆经营管理权、返还经营收入并赔偿四倍经营收入的法律基础是2017年9月7日《股东协议》以及2017年9月7日《筱颢酒店分公司经理聘用合同》。该两份合同的签订主体为筱颢酒店的登记股东夏雯婷、沈力腾、陆晓雯、闻璐嘉、吴昊。但是2017年4月28日原告作出的同意吴昊受让夏雯婷持有的原告5%的股权的《股东会决议》现存在严重效力瑕疵,直接导致2017年9月7日《股东协议》以及2017年9月7日《筱颢酒店分公司经理聘用合同》在签订主体上的效力瑕疵。综上,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筱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48元,减半收取计6,724元,由原告上海筱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刘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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