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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杰谊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赴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帆,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杰谊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运,董事长。
  原告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杰谊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杰谊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后本案于2018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音英、吴云帆,被告杰谊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租赁定金150,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该诉请);2.被告支付原告因不能交房及不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意向书》,约定原告承租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XXX号XXX楼整层(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使用面积320平方米,租金含物业费45,000元每月,租期5年。意向书约定:原告支付被告定金15万元,如2018年8月5日之前不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2个工作日内,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并退回15万元租赁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通过公司员工向被告支付了150,000元。2018年8月3日,原告公司员工到系争房屋看房时发现,房屋已出租他人,且装修即将完成。原告立即与被告交涉,但被告既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也不同意返还定金。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合法有效,理应履行。原告已按约支付定金,被告应负责促成原告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杰谊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辩称:系争房屋因为房东原因,确实无法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但被告与原告沟通后,已为原告提供了其他新的房源供原告选择,原告方也对新房源表示满意。被告认为被告继续在为原告提供中介服务,只要双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就可以了。现在既然原告要求返还定金,被告也返还了。不认为被告有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也过高,要求调整。被告认为,由于原告尚未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正常在此情况下不会大规模招商引资,原告应无实际损失。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意向书》、转账凭证、现场房屋照片、录音光盘、委托书、房产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争房屋产权人为案外人李某、陈某某。两人委托陈文金办理系争房屋的买卖、租赁事宜。陈文金又委托被告办理系争房屋租赁事宜。
  2018年6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意向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以下列条件承租系争房屋:租赁期5年;免租期3个月;租金含物业费每月45,000元;支付方式押一付二等。甲方保证其有权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乙方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乙方支付甲方定金15万元,甲方承诺于2018年8月5日交付房屋给乙方,若甲方在交付时不能及时交付房屋给乙方,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赔付乙方5万元作为违约金给乙方。如8月5日之前不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2个工作日内,甲方赔偿乙方5万元,并退回15万元租赁定金。
  2018年6月25日,原告通过其公司员工向被告转账支付15万元。
  2018年8月3日,原告员工至系争房屋勘察房屋情况,发现该房屋已由他人使用,目前正在装修过程中。原告立即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方得知系争房屋由他人装修使用的情况。
  被告称,该房屋房东与原租客有纠纷,被告原认为2018年8月之后可顺利出租,但之后原租客又继续使用系争房屋。经被告与房东沟通后,依旧未果。被告确认系争房屋确实已无法出租给原告。
  2018年8月至9月,原告多次电话通知被告返还定金。
  被告称,在得知系争房屋无法出租给原告后,被告多次联系原告,提供新的其他房源供原告选择。且原告表示满意及认可。
  审理中,2018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返还了15万元定金。原告称,原告租赁房屋是用作外卖平台,与被告签约后,已进行了大量招商引资。现因被告违约,导致损失严重。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依据合同约定,如在2018年8月5日被告无法交房、无法与原告签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审理中被告已自认系争房屋因房东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出租给原告。即使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其他新的房源也与双方签订的合同无关。况且,被告也无切实证据证明已得到原告谅解,并为原告推荐了其他房源。故本案中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违约金的标准,本院认为,双方目前仅签订租赁意向合同,在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原告便进行大量招商引资不合常理。且被告在审理中已主动退还了15万元定金,原告损失应有限。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约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杰谊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杰谊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杰谊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佳伟

书记员: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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