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赴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永斌,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张贺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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