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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箱山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巨威剪折机床厂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箱山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升,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巨威剪折机床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
  原告上海箱山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巨威剪折机床厂有限公司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箱山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箱山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上海箱山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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