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屈泽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彬文餐饮管理中心,经营场所上海市长宁区。
经营者:周文彬。
原告上海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彬文餐饮管理中心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箴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璐旸
书记员:俞海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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