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屈泽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熹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丽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熹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箴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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